主 旨:有關貴二公會共同研擬之「保險業客戶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所列與客戶權
益相關之重要事項書面告知內容範本」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相關文字後
洽悉,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說明三辦理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9 年 4 月 1 日壽會貴字
第 1090402050 號函辦理。
二、關於告揭範本第 5 項所列文字,請依下列意見辦理修正:
(一)「5 、(1 )重新履行告知義務:須對投保新契約當時的體況進行
健康告知」部分,請增列「契約終止後至再投保新保單前之期間,
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文字。
(二)「5 、(2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
待期,都要從投保新契約之日起重新計算」部分,請增列「再投保
健康險之等待期重新計算期間,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恐將無法獲
得理賠」之文字。
(三)請於「5 、保險契約終止後再投保新保單時,須承擔下列風險」項
下,另增列「再投保健康險前倘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保險公司可
能依保險法第 127 條主張不負給付相關保險金之責任」文字。
三、關於保險業就旨揭範本文字之呈現方式,應載列於終止契約申請書或
契約變更申請書內與要保人簽名確認或勾選解約原因欄位頁面之相同
頁面,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