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2422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本次修正增設「服務中心」、「異地辦公場所」及「非供對外營業用
之場所」等相關規定,保險業應於旨揭辦法發布施行後 6 個月內調
整其國內分支機構,各公司亦應依規定妥善規劃其組織架構,倘有調
整應與員工確實溝通並提前通知保戶,以保障員工與保戶權益;併請
貴二公會於文到 2 週內彙整所屬會員預定調整計畫(含調整前後家
數、可能影響人力及相關規劃與時程)函報本會。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保險業之分公司(分社)或
涉及對外營業行為之異地辦公場所,遷移或裁撤須將員工安置計畫納
入申請核准時應檢具之文件,請轉知所屬會員,上開員工安置計畫應
併檢附與受裁撤或遷移分支機構員工之協商會議紀錄,以落實對該分
支機構員工權益之保障。
三、倘就旨揭管理辦法有實務作業疑義,請貴二公會共同研擬相關問答集
函報本會,以利會員公司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
、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