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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90270670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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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係修正旨揭問答集「二、法令遵循制度 Q3」 ,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資產總額達一定
    金額以上之銀行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與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總機構法
    令遵循主管」間相互兼任之情形予以闡明。
二、考量大型銀行業法令遵循事務之繁重及複雜度,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與其
    金融控股母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原則不宜兼任。惟如該銀行子公司之
    資產占金融控股公司資產比率達四分之三以上者,顯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產高度
    集中於銀行子公司,兩機構法令遵循事務之重疊性高,為綜合管理效能,兩者之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相互兼任。其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
    之有效執行,及兼顧集團內管理之制衡機制,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於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擬兼任案提報董事會審議時,就上開事項予以評估,且於兼任後定
    期考核兼任職務之績效,及每年將該兼任之考核結果提報董事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10272121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