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者提供相關行政服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事務所 109 年 4 月 15 日惇函字 109
第 066 號申請書。
二、所詢國外資產管理機構集團於受託擔任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
簡稱投信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複委任管理機構時,其境內轉
投資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等關係企業,得否僅代境外機構或投
信基金轉達或翻譯其顧問或複委任相關訊息或要求予他方,擔任類似
傳遞訊息或電子郵件之中介機構一節,考量我國投信事業本應與所委
託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維持密切業務往來關
係以利即時溝通聯繫,爰不應委由第三方提供相關行政服務。
三、另有關本會 109 年 2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80341967 號函復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同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業者於接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委任時,倘提供行政服務之國內機構
對象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定義之專業投資機構者,
得一次性申請對於專業投資機構提供相關行政服務一節,目的係為簡
化行政流程,並非擴大國內服務對象範圍可包括投信事業及投信基金
。
正 本:惇安法律事務所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