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之公告 1
份,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業於 109 年 5 月 26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90362109 號公告
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
範。
二、已成立之組合型基金擬新增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公債期貨及利率交換
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程序,應依本會 103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300099415 號函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鈞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