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規範,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公債期貨、利率交換及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為限。
(二)所運用之標的,應依組合型基金之投資策略、資產配置狀況,交易
與其基金資產類別相關之證券相關商品。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應於公開說明書詳述其運用策略。
四、已成立之組合型基金擬新增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應配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相
關風險事項。
五、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五○○五○
二七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50050279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