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
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
進入。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九年五月一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
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經連續量測二次倘有發燒(額溫達攝
氏三十七點五度或耳溫達攝氏三十八度)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0904922671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