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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181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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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
          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
          進入。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九年五月一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
          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經連續量測二次倘有發燒(額溫達攝
          氏三十七點五度或耳溫達攝氏三十八度)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0904922671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