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建議修正條文
及安定基金計提建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9 年 4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904
02049 號函辦理。
二、所報旨揭自律規範修正條文同意備查。另有關安定基金計提建議一節
,以所報建議功能性契約轉換件數之級距,依目前保險公司辦理情形
,將可能集中落於第 5 級而無鑑別度,且在貴公會建議與「保單死
亡保險平均保額」指標之等級擇優適用之下,將仍適用到後者之等級
,與現況並無差異,爰應予緩議。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