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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1791號公告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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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量測
          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
          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經連續量測二次倘有發燒(額溫達攝氏三十七點
          五度或耳溫達攝氏三十八度)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090271714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