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提升保險公司對投保投資型保單保戶權益之維護,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公司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本會檢查局 108 年 12 月 16 日檢局(保)字
第 10806103673 號函辦理。
二、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 11 點規定,如投資標的為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遵照證券主
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項之規範,保險業如有銷
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標的為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
型,應遵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7 條及「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
暨銷售行為準則」第 8 條規定,要求保戶簽署風險預告書,確認保
戶投資前已充分瞭解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基金之特有風險。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