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 101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68150 號「一定規模以
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
知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應確實
依上開函示辦理,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090494712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