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適用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
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相關暫行措
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查照。
說 明:一、保險業為協助降低受疫情影響不動產承租戶之租金負擔,致其持有之
投資用不動產未符合處理原則所訂出租率及收益率等標準者,得依處
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第 1 目及第 5 目規定,向本會專案報核辦理
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保險業辦理上開專案報核之標的範圍,以現已達
可用狀態並已訂有租約且提供承租戶相關協助措施之標的為限,且得
依實際降租作業之辦理情形,採事後報核方式辦理。
二、旨揭暫行措施適用期間以 110 年 6 月 30 日為屆滿日。保險業報
經本會核准適用暫行措施之不動產標的,於適用期間內,出租率及收
益率無須列入依規定應逐月檢視符合認定標準之標的範圍,且核准適
用期間得不計入該等不動產原已依「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規定辦
理展延即時利用之期限,前開未屆至之期限,自核准適用期間屆滿日
起繼續計算。
三、保險業申請適用暫行措施應敘明之事項臚列如次:
(一)申請不動產之標的範圍。
(二)具體理由。
(三)申請適用期間。
(四)適用期間內保險業對「受疫情影響」之承租戶所採行之提供租金緩
繳、展延、降低租金等協助措施。
(五)對不動產出租率及收益率之影響評估。
四、保險業報經本會核准適用暫行措施之期間,得免依當年度發布之「保
險業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
手冊規範,按展延年數加重計提投資性不動產風險資本。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