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核准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
證券之信託,其信託財產得運用於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兼營金
錢之信託,其信託財產得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三
條規定,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
○○四○五○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
管證券字第 104004050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