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會修正「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一案,請貴
公會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問答集第二十題說明(四)4 有關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集保結算所)定期控管金融投資專戶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情形一節,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如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
條例)規定開立金融投資專戶,其資金有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之需求,受理銀行應為個人或營利事業開立專屬於該個人或營利
事業單獨使用之證券買賣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不與其他客
戶共同使用,以利控管。
二、受理銀行於上述證券買賣帳戶完成開戶時,請將相關資訊函報集保結
算所,包含:
(一)申請人個人之身分證字號、姓名或營利事業之統一編號、名稱。
(二)依本條例規定於保管機構和證券商開立之所有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
戶戶名、帳號、統一編號。
(三)說明該證券買賣帳戶是否屬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信託專戶使用。
(四)受理銀行聯絡人姓名、電話、電郵地址(同一銀行請提供單一窗口
)。
(五)未來接收本案警示通知、逾限通知、解除警示通知之電郵地址。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