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 點,以及同類型保險商
品因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一案,同意辦
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9 年 3 月 9 日壽會貴字第 10903
01459 號函辦理。
二、另請持續積極檢討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範圍,以鼓勵保險業開發創
新商品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