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金管證
券字第一○九○三六○四○七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0407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478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