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
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
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 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
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
賣出,不在此限。
二、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
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
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
出。另請證券商提醒投資人相關交易風險。
三、前揭措施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
副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9036270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