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108 年 10 月 18 日農授金字第 1080231429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自應分別
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將佣酬支
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行為,此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定有明文,爰倘貴管農漁會依規定辦理保險相關業務,應注
意確實依前揭規定辦,復請卓參。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