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依旨揭令釋第 4 點第 10 款規範辦理對要保人電話訪問或臨櫃書面作業
之內容,至少應包括解約後投保新契約被保險人可能因體況惡化或年齡增加遭其
他保險公司拒保或須適用較高之保險費率、因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已罹患相關疾病
而遭新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或契約條款關於等待期間約定不負給付
保險金之責任,或以保戶未依保險法第 64 條履行健康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契
約、解約所領回解約金之金額可能低於過去累積所繳保險費金額或無解約金等情
形。
二、又對於上開電訪或臨櫃書面說明內容,保險業宜視個案保險商品險種或特性之不
同而有差異化之設計,並應定期檢視評估是否更換相關說明內容,且對於臨櫃辦
理之要保人,應由其臨櫃親自填寫相關問卷並簽名,問卷不得僅提供預設答項供
要保人勾選。
三、另請貴二公會共同研議訂定保險業客戶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所列與客戶權益相關
之重要事項書面告知內容範本,並於文到 1 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函報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劉○元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文○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
本工商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