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
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券字
第一○七○三三三二九九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332993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11831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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