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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信託業提供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應適用之相關規範一案,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知悉並依規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802178021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為利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發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已於 
    106 年 6  月 29 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作業要點(簡稱 Robo-Advisor 作業要點)規定。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Robo-Advisor),係指完全經由網路互動,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而提供客戶投
    資組合建議之顧問服務。
二、查現行已有信託業推出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並以特定
    金錢信託方式受託投資。因提供 Robo-Advisor 涉及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故
    擬開辦該項業務模式之信託業,需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遵循上開 
    Robo-Advisor  作業要點始得辦理。倘信託業提供予客戶之理財諮詢服務係屬輔
    助性功能,與上開 Robo-Advisor 定義不同者,請注意行銷之名稱,並充分說明
    其功能性質,以免誤導客戶。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