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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有關適用「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時,獨立董事於合併前消滅公司之任職屆數,是否需與合併後存續公司獨立董事任職屆數併計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80439818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
二、按「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
    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依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意旨,存續公司概
    括承受消滅公司全部權利義務,是以保險業同一公司連任獨立董事屆數之計算,
    合併前消滅公司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獨立董事任職屆數應予併計。
正    本: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