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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確保其得充分知悉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檢核保戶所留存之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不得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且應比對上述聯絡資料是否有相同或集中之異常情形,並應就該等情形主動瞭解及聯繫保戶處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35867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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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吳○明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