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8 月 30 日(108) 產綜字第 114 號函
辦理。
二、旨揭實務指引「二、洗錢/資恐/武擴風險防治機制(一)招攬階段之實務建議
作法之 1. 貨物運輸保險及 2. 船舶險」項下文字,均請修正為「應遵循保密原
則,注意業務人員於招攬時(含透過合作通路銷售該等保險),不得向客戶或與
執行洗錢義務無關者,透漏客戶之風險等級資訊;另建議採取下列方式辨識及驗
證客戶身分並予紀錄…」以資明確。
三、另請持續關注國際趨勢及業務發展情況,動態檢討旨揭實務指引內容,以符實務
需要。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
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劉○元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