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11 月 9 日壽會貴字第 1071106
642 號函、107 年 12 月 19 日壽會貴字第 1071207515 號函,以及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12 月 14 日建議事項辦理。
二、按保險業係依保險契約收受保戶繳付之保險費,而於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或
一定條件成就時履行給付義務。如該等未給付款項屬已核決賠款、無待請求即應
主動給付之保險金(如生存金、滿期保險金),或請求權人係不知保險契約存在
、不知保險事故發生或不知自己為權利人等者,保險業即應採行積極處理作為,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戶政機關調閱戶籍資料進行查找、落實並建立定期通知程序及
內部橫向聯繫溝通機制等,以維護保戶權益。倘若保險業暫未能將保險金給付予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將保費退還予保戶者,因該等款項仍屬於保戶權利,保險業
自應將該等款項帳列應付款,此與請求權人逾請求權時效未為請求之情形不同,
保險業不應以已逾保險法第 65 條或民法第 125 條所定請求權時效為由而逕行
轉列其他收入或拒絕履行給付義務,合先敘明。
三、為瞭解各保險公司可查得應付未付款明細資料,以及無明細而須採推估方式之金
額及期間,經本會保險局請貴公會彙整各會員公司清查及推估資料在案。又為保
障保戶權益及規範保險業會計帳列處理之一致性,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
就以前年度已轉列收入之應付未付款項,以及就無相關明細而須以推怙方式得出
者,於本(108) 年度當期損益中進行調整,並提列負債或責任準備。至貴公會
所提採調整當期損益方式可能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定一節,
請俟有具體個案並蒐集彙整相關意見後提報到會參處。
四、有關保險業應付未付款項之態樣分類及清理須踐行程序一節,所報「應付未付案
件可列為完成清理統計之態樣、清理過程中所遇困難、踐行程序及舉證」,同意
備查。至該等已踐行一定程序後仍無法完成支付而例外計入完成清理目標之款項
,保險業仍應持續透過各種管道查找失聯保戶、確認給付對象、積極協助保戶備
齊相關文件,以儘速將該等應付未付款項完成給付;如經查找後仍無法給付者,
則保險業應就該等款項特別控管,俟確定給付對象後予以支付,俾以維護保戶權
益。
五、另考量保險業每年度均會發生應付未付款項,為加速清理給付,請貴公會轉知所
屬會員公司應依下列措施辦理,並將清理情形納入按季提報董事會報告及函報本
會保險局辦理情形之範圍:
(一)以前年度應付未付款項(基準日:壽險業 105 年 4 月 30 日、產險業 106
年 9 月 30 日):請依本會 107 年 9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65
00 號函檢送 107 年 9 月 10 日「研商提升保險業辦理應支付尚未支付保
戶款項相關措施」會議紀錄所定之清理目標辦理。
(二)新增之應付未付款項:
1.自基準日後至 107 年度發生者:應於 108 年底前達成清理目標比率 75
%、109 年為 85 %、110 年為 93 %,至 111 年底前為 100%完全清理
。
2.108 年度以後新增者:應按應付未付款項發生年度,於次年度起之 4 年內
全數清理完畢,各年度清理目標分別為 75 %、85%、93%及 100%。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