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2 月 27 日壽會
貴字第 1080201128 號函及同年 3 月 27 日壽會貴字第 1080301764 號函辦理
。
二、本案修正示範條款及配套措施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保險公司得視內
部作業辦理情形提前適用。
三、所報配套措施中針對實施日前以銷售之長年期及一年期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之有效
契約之適用原則一節,請修正為於實施日之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以事故日為準
)採從新從優原則。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
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