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108 年 5 月 13 日經源字第 1080513006 號函。
二、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參加各有關公會舉
辦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始得取得保險業務員資格,另依本會 103 年 7 月 30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51181 號令符合「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
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項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先予陳明。
三、查業務員「資格取得」與「登錄」之法律關係如下:
(一)業務員資格之取得,依據「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除應具備年滿
20 歲、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2.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 13 條或第 19 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二)取得業務員資格者,依「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得由所屬公司為
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四、貴公會所詢疑義,請依以下意見辦理:
(一)人身保險業務員受「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處分,其效果僅及於人身保
險業務員登錄被撤銷,並不影響其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未來如擬登錄人身保險
業務員,須依「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5 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始得辦
理登錄。
(二)人身保險業務員如係依本會 103 年 7 月 30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51181
號令逕辦理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員登錄證者,嗣後受「管理規則
」第 13 條撤銷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因該業務員仍具備業務員資格,其
於財產保險業之業務員仍為有效,尚無應予註銷問題。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