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30 日壽會貴字第1080503182 號函
辦理。
二、旨揭實務指引修正草案第 2 點部分,請增列「保險公司為建立招攬、核保、理
賠及客戶服務等單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正確之風險認知,宜依各單位業務屬性備
置向客戶說明之問答集,並強化員工面對客戶應對之教育訓練。」之實務做法;
修正草案第 2 點第 5 項,請修正為「…或其他政府機關簽發之足資證明要保
人身分之證件。」以資明確。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