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行 108 年 5 月 7 日上總法遵字第 1080000242 號函。
二、銀行於新增業務往來、定期審查等時點辦理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依據金
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及旨揭辦法常見問答集第 13 點說明之原則,係依
風險基礎方法視與客戶業務往來、風險等級及客戶資訊變動情形,向客戶徵提需
要更新之文件。如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疑似洗錢或
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
動時,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包括旨揭
辦法附件所定事項。
三、上該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銀行得依風險基礎方法及實務情形訂定內部規
範管理,包括得徵提或查證之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種類或標準。
惟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非僅以文件更新為足,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
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
其資金來源。
正 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