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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投信基金)信用評級資訊揭露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80306367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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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3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1 080700059
    號函辦理。
二、邇來發現有部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於提供予投資人參考之投信
    基金月報中揭露基金投資組合之平均信用評級,及基金銷售文件以基金投資組合
    平均信用評級將維持於投資等級(BBB-)以上為訴求等情形。
三、目前國內外對基金投資組合之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皆未有一致性規範,且經暸
    解國際資產管理業者並未將平均信用評級作為行銷之用,另考量平均信用評級相
    同之投信基金,於各信用評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重並不盡然相同,爰該資訊僅宜
    為提供予投資人之參考資訊,未來投信事業募集發行投信基金時不得以平均信用
    評級作為銷售訴求。
四、為利增加資訊透明度,投信事業若於基金月報或銷售文件中揭露平均信用評級資
    訊予投資人參考時,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
    決定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五、已成立投信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載有平均信用評級資訊者,應配合修正揭露說明四
    所列相關資訊,無須報會備查。
六、另請貴公會就上述說明三、四配合納入修正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
    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以及研議是否比照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依投資標
    的信評別揭露基金淨資產組成,修正投信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