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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貴公會提具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4009212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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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3  月 25 日壽會博字第 1040302661 號函
    辦理。
二、所提 OIU  外幣保單貸款業務是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是否受每年外幣放款總額
    5 千萬美元限制乙節,本會 104  年 5  月 26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J  
    號函諒達。
三、所提 OIU  客戶可否以保單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融資乙節,依財政部
    85  年 02 月 07 日台財保字第 852362545  號函,保單質借權係專屬於要保人
    之一種權能(法律上資格、地位),爰 OIU  要保人依上開函釋不得以保單為質
    向他人為借款。
四、所提 OIU  保險費、保險給付、保單貸款等相關款項收受之方式是否開放透過外
    幣支票、匯款、信用卡(含銀聯卡、境外銀行所發行信用卡)、線上支付(含第
    三方支付)等收付方式乙節: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15 ,OIU 辦理第 22 條之 13 第 1  項各
      款業務不受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爰現行外幣保單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
      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需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規定應不適用,OIU 可透
      過外幣支票、匯款、信用卡(含銀聯卡、境外銀行所發行信用卡)等方式收付
      相關款項。
(二)境外客戶使用我國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付保險費部分,本會將
      另行研議。至第三方支付機構未於我國註冊,該第三方支付機構與我國清算銀
      行及保險公司之合作關係,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4 條及「與境
      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三)有關信用卡支付保險費及以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本息乙節,境外客戶以
      國外發行之信用卡支付 OIU  保單保險費,現行規定並未限制國外發行之信用
      卡於國內使用需以新臺幣計價或結算。另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 101  年 3  月 23 日函示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
      為繳付以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本息之工具,亦不得接受匯入款項。但如
      OIU 客戶持國外信用卡者,則回歸該信用卡機構所屬國之監理規範。
(四)貴公會倘對 OIU  收付方式之運作有其他疑問,請先釐清 OIU  所需運用之支
      付方式及使用情境,就實務運作(含保險業、銀行業、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涉及
      之運作)之可行性及所涉法規提具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