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107 年 6 月 19 日全授消字第 1071000465 號函及本會銀行局案陳
臺灣土地銀行 107 年 3 月 6 日總審規字第 1070005288 號函辦理。
二、銀行依旨揭條例,對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之個人無擔
保放款,同意比照本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
函「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之規定,於「一定合理期間」將擔保品設定擔
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之規定,且「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 6 年為
限。惟銀行對申貸資金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
制,以確保申貸資金使用於重建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