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8 年 4 月 8 日國壽字第 1080040231 號函及
洗錢防制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查洗錢防制法第 6 條「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規定,業於 107 年 11 月 7 日修正為「金融機構及指定
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爰免依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第
9 點規定,陳報本會備查。
正 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