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3 月 4 日(10
8) 產綜字第 033 號函辦理。
二、有關獨立董事連任逾三屆之調整期,請貴公會轉知會員公司依下列限期調整:於
本會 106 年 7 月 28 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
正發布後改選者,請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召開時調整,於前揭辦法修正前已選任者
,於任期屆滿後召開之股東會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