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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802009323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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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業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八○二○○九三二○號令發布「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
          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6  月 19 日金管銀(
            一)字第 09700081370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600273980  號函,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70221203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