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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一案,同意備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727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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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8  月 15 日、107 年 1  月 16 日、11  
    月 6  日、108 年 1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60811438、1070100306、1071106
    596、1080100525 號函、107 年 11 月 14 日、108 年 1  月 17 日補充資料辦
    理。
二、查貴公會前於 107  年 9  月 7  日邀集相關公務機關研商修正旨揭自律規範之
    會議紀錄中載明「保險公司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扣押等執行命令,如經確認該保
    戶無保險給付相關債權可扣押時所為之回復,乃係基於主張自己之權利,而依強
    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聲明異議,與受託查詢債務人財產不同
    ,此等情形保險公司應不得收取查詢費用」,惟經檢視上述文字並未記載於旨揭
    自律規範之修正說明,為避免衍生後續爭議,請於該自律規範第 5  點第 3  項
    之修正說明中補充敘明。
三、有關旨揭自律規範修正後第 5  點第 3  項「因客戶於各會員公司無現仍有效之
    保險契約者,各會員公司仍得在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收取查詢作業費」乙節,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建立明確之收費標準,並於各公務機關查詢時確實說
    明,以避免後續爭議。
四、請將旨揭自律規範修正後之全文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函送司法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財政部賦稅署、各區國稅局等相關公務機關知悉。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