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及
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三四一○七二
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爰訂定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
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
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
○○四四三五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3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4448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