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邇來本會於受理民眾陳情案件時,發現有保險公司辦理所屬前業務員懲處事宜,
對於離職業務員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各
款所列情事受有處分者,未依本規則第 19 條之 1 規定將處分之通知送達離職
業務員,致離職業務員無從知悉受處分之依據及理由,並依本規則第 19 條之 1
規定進行申復等事後救濟。
二、為避免類似爭議案件發生,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對於業務員(
不論離職或在職)有本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事受有處分者,行為時
之所屬公司應確實依本規則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將處分之通知送達業務
員,俾使業務員知悉受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之依據及理由。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