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1 目規定、貴
二公會 107 年 12 月 4 日壽會貴字第 1071207186 號函及產險公會 108 年
1 月 8 日(108) 產計字第 003 號函辦理。
二、請貴二公會定期檢視(至少每年 1 次)所公告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所訂
投資標準,並於每次異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告並報本會備查。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前亦須自行檢視擬投資標的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
符合貴二公會所訂投資標準,及應確實評估該標的所涉違約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以作為應否投資該標的之依據。倘投資後投資標的因情事變更而未符所訂投資標
準,應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由會員公
司稽核部門追蹤控管,如會員公司於 6 個月內仍無法調整,則稽核部門應立即
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