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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219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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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信託業辦理資產負債表或法定重大事項之公告,併採下列方式:
(一)於信託業網站辦理公告,或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銀(四)字第○九
五○○二八五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7 月
25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00285660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