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規定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自生效日起送審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
(下稱本商品)應按旨揭注意事項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
備查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其有效契約自生效日起宣告之利率上限應配合本次
修正規定辦理,惟每月年化報酬率採「過去一年」之計算方式可於生效日後 2
年內逐月反映,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
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修正,並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
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上開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有關區隔資產每月年化報酬率配合本次修正改採「過去一年」計算,並於生效日
後 2 年內逐月反映一節,請貴公會配合儘速修正提報本案現行相關之 QA 問題
集及處理方式。另為利本商品宣告利率政策之穩定性,請參酌法國遞延分紅準備
金設置或其他類似作法於 108 年 3 月 31 日前研提強化本商品區隔資產之相
關配套措施建議到會,俾利保險業穩健經營該項業務。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理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廷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