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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法務部函復保險公司得否受理該部公告制裁對象辦理保單減額繳清、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續期保費或向其收取續期保費等疑義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7019009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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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7  年 12 月 4  日法檢字第 10704539000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
二、鑑於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業於 107  年 11 月 7  日修正發布,
    明定由主管機關(法務部)依職權或申請許可酌留或支付,毋須經審議會決議及
    公告,及貴公會所報「資恐防制法之保險實務問答集」有關「參、凍結實務釋疑
    」,尚未涵蓋法務部本次函復之保險契約後續交易範圍,請貴公會參酌 107  年
    11  月 7  日修正之資恐防制法第 6  條及法務部函復說明,檢討修正「資恐防
    制法之保險實務問答集」中有關「參、凍結實務釋疑」之實務作法。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
          局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法檢字第 10704539000  號
主    旨:有關保險公司得否受理本部公告制裁對象辦理保單減額繳清、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墊繳續期保費或向其收取續期保費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8  月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277891 號函。
          二、按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第四條
              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
              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
              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
              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該
              規定為目標性金融制裁,目的在於凍結本部公告制裁對象之資產,任
              何人不得為足以變動制裁對象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品質、價值之
              行為,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以,保險公司依法凍結本部公告
              制裁對象之相關保險契約後,收取續期保費、給付各類款項、辦理保
              費自動墊繳、減額繳清、解除契約、變更契約保單借款等均涉及提供
              制裁對象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本部公告制裁對象有辦理上開事項之
              需要,應依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方得為之
              。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
          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