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5.1.3 及 5.2.6 之審視
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7 年 10 月 29 日保中字第 10700
01487 號函辦理。
二、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除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
條規定,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外,亦須完全符合旨揭審
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財務監理組(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2 月 3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610900252 號函,修正第 5.1.3、5.2.6 條。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9 年 4 月16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38172 號函,修正第 5.1.7、5.3.4、5.5.3_3、
5.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