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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3930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圖表附件:
附件一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pdf
附件二 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有價證券者適用.pdf
附件三 將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者適用.pdf
附件四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者適用.pdf
附件五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買賣及金融機構處分債權者適用.pdf
附件六 赴大陸地區投資者適用.pdf
附件七之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2 日內公告資訊適用.pdf
附件七之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日前公告資訊適用.pdf
附件八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者適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
如附件。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
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
證發字第一○一○○一六七四三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6743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