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107 年 7 月 3 日壽會貴字第 1070704020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 30 條第 2 項
明文揭示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
三、次按本會 107 年 5 月 29 日修正增訂內控內稽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
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
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
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本項規定意旨,係為金融監理制度之一制性,
強化我國大型保險業之法令遵循效能及強調法令遵循單位之專責性,並採取較高
標準。
四、本案對於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保險業,
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業務執掌範圍,應依內控內稽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
定綜理法令遵循業務,所詢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指揮監督法務業務一事,有內控
內稽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
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業務之情形。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