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
○○五七二○號令、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
六七一○號令、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八七
○號令、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五四○○○一一二○號
令,並自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8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84000572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9 月 23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84000671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487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
止。
4.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54000112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