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之項目包括附件「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所有應執行條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二五一七八二一號令、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一○二○○六三六一號令、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二
○二五○二一一一號令及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二○○一四六二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78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1 號令,自即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令,自即日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