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07 年 9 月 6 日及 107 年 10 月 5 日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保險公司對於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如其能於投
保時出示永久居留證者,保險公司即應比照本國人核保審核標準辦理。另於機場
設有受理旅平險投保櫃檯之保險公司,原則上依各公司核保規則辦理,倘若該外
籍人士能出示永久居留證者,則亦應比照本國人審核標準辦理核保作業。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