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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公司受理外籍人士購買旅行平安保險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70454817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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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7  年 9  月 6  日及 107  年 10 月 5  日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保險公司對於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如其能於投
    保時出示永久居留證者,保險公司即應比照本國人核保審核標準辦理。另於機場
    設有受理旅平險投保櫃檯之保險公司,原則上依各公司核保規則辦理,倘若該外
    籍人士能出示永久居留證者,則亦應比照本國人審核標準辦理核保作業。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