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月 18 日調錢貳字第 10735561530 號函辦理。
檢送上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二、為提升保險業申報可疑交易之施作效能,並避免預防性申報情形,請將法務部調
查局於上函回饋之提升保險業可疑交易辨識及申報品質之建議內容轉知所屬會員
,並請保險業聯合工作小組研議增訂可疑交易監控態樣及檢討修正相關實務指引
內容。
三、鑒於可疑交易申報品質與機構風險評估(IRA) 品質具連動性,依據本會於 107
年 9 月 18 日至 20 日模擬評鑑之觀察,保險業應加強對國家風險評估報告(
NRA) 所辨識之威脅及其他犯罪者之隱藏手法的掌握程度,從而增進交易監控措
施與 NRA 所辨識威脅之相應性,以及提升 IRA 品質及客戶風險分類之允當程
度,請保險業聯合工作小組依據下列原則並參酌保險實務,檢討修正保險業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
(一)為加強對 NRA 八類高度威脅之犯罪活動類型,及犯罪者可能利用保險遂行洗
錢之可疑交易態樣(例如:貪污賄賂或詐欺犯罪者隱匿或掩飾不法所得、組織
犯罪者試圖運用設立合法公司,將不法所得流入金融體系遂行洗錢之手法)之
認識程度,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定期發行之出版品(如:刑事雙月
刊)所分析相關犯罪手法趨勢及其偵查經驗,以及於法務部調查局網站「態樣
分享」及「年報出版品」等專區查閱相關資訊,有助於保險業對前置犯罪行為
態樣及其藉由金融體系洗錢手法之認識。
(二)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金融機構應自發現疑
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為利保險業
掌握可疑交易申報之實務處理時程,併請研議增列可疑交易申報處理流程中相
關作業節點時限之實務建議做法。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本會
各局含附件)、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法務部調查局 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調錢貳字第 10735561530 號
主 旨:本局有關協助提升保險業可疑交易辨識與申報品質之若干建議(如附件)
,復請卓參。
說 明:復貴局 107 年 8 月 10 日保局(綜)字第 10704947530 號函。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