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及其須專任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29563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 107  年 5  月 30 日兆銀總法遵字第 1070021
    017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業務,其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一節:信託
    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6  億元(含
    )以上者,依本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62268 號函意旨,應
    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7 條及本會 9
    9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10779 號令規定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並由
    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該法令遵循主管,於兼營信託
    業務之銀行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
    金控及銀行內控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定之總機構法令遵循
    主管。
三、有關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法令遵循主管,是否須為「專任」
    一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投顧事業人員
    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第 2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
    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第 6  條及第 8  條至前條規定。爰兼營信託業務
    之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法令遵循主管,依前開投顧事業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2  項準用第 6  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至該法令遵
    循主管是否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應依金控及銀行內控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